关于“社会稳定风险研究评估的”文件汇编目录
一、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范围
按照《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项目,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无需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进行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地方参考国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稳评办法。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精神,凡涉及征地拆迁、环境影响、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前,四川、重庆、河南、安徽等省市均已建立起地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改革、重大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在民生方面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涉及养老、医疗等涉及保险制度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等重大政策调整;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设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2)在环境和自然灾害方面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可能造成环境恶化和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二、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24353-2009);
2、《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 ;
3、《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章篇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428号];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1.8)
5、《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2008.1.8)
6、项目涉及的相关国家法律、行业规范和地区发展规划等
三、文件列表详情
编号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编号 |
内容 |
来源 |
级别 |
1 |
2009-09-30 |
2009-12-01 |
GBT-24353-2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 |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级 |
2 |
2012-08-16 |
2012-08-16 |
发改投资[20 12]249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
国家发改委投资司 |
国家级 |
3 |
2013-02-17 |
2013-02-17 |
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 |
两个“大纲”: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
国家级 |
4 |
2006-1-8 |
2006-1-8 |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国务院 |
国家级 |
5 |
2008-1-18 |
2008-1-18 |
|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
国务院 |
国家级 |
6 |
2012-12-29 |
2013-01-06 |
湘政发[2012]48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的通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省级 |
7 |
2011-05-18 |
2011-6 |
湘综治委学校治安组〔2011〕2号 |
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文明校园评估细则》的通知 |
湖南省教育厅 |
省级 |
8 |
2012-12-26 |
2012-12-27 |
湘政发[2012]47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省级 |
9 |
|
|
湘政发[2012]46号 |
《湖南省征地标准补偿》(2012年修订) |
|
|
10 |
2012-10-29 |
2012-10-29 |
湘移发〔2012〕11号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
省级 |
11 |
2012-09-17 |
2012-09-17 |
湘政法发〔2012〕44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