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申请事项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他组织或团体的需提供有效法律证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2、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3、申请人有效联系地址和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备注:如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上述内容,可不单独提供)
二、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的材料
(一)通用要件
1、市县级发改部门或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的申报文件
2、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须出具财政部门的资金审核意见或资金安排意见
(二)特殊要件
1、办公楼项目
(1)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
(2)现有办公楼状况及人均使用面积,属危房的,附送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2、省直政法基础设施项目
省直政法项目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省发改委提出申报文件,并按审批阶段分别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需新征土地的提供用地意向,自有土地的提供土地证
(2)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或省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文件
(3)公安、司法项目,需省公安厅或省监狱局或省戒毒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关押、收容收治规模文件
(4)法院项目,需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年审理案件数量文件
3、交通项目
(1)行业审查意见
(2)咨询评估报告
4、铁路项目
(1)有关铁路局关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2)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3)省环保厅关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4)省住建厅关于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5)银行贷款意向书(建设资金含银行贷款的项目)
(6)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7)市州财政局资金承诺(建设资金含政府出资的项目)
三、申请项目核准、可研审批的材料
(一)通用要件
1、市县发改部门或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的申报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3、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4、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新增用地的改扩建项目和2012年5月1日前已通过招拍挂取得
土地使用证的项目无需提供用地预审意见,但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需提供招标核准申请材料
7、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特殊要件
1、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1)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2)项目单位对所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农林项目
(1)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市州发改、畜牧部门组织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
(2)造林类项目:工程建设规划
(3)湿地保护与恢复类项目: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4)林木种苗类项目: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5)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规划、分阶段实施方案、年度建设计划、初步设计
3、水利项目
新建中型水库、新建50万亩以下中型灌区、河道整治:
(1)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审批文件
(2)资金筹措意见
(3)地震评估(水库库容超3000万立方米)
(4)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
(5)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6)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7)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8)文物部门意见
(9)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大型泵站更新改造、规模化节水灌溉项目、水利血防项目:
(1)资金筹措意见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水土保持:
(1)资金筹措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概算复核:行业部门意见
水文监测等:
(1)资金筹措意见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4)省水文局请示文件
4、工业项目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5、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
省安监局出具的项目安全生产专篇的批复及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6、外商投资项目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7、境外投资项目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的出资额。
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部分需先行报送信息报告
8、交通项目
(1)行业审查意见
(2)资金构成报告(资金承诺文件)
(3)法人委托书(法人组建方案)
(4)咨询评估报告
(5)修编后的可研文本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责任承诺
(7)涉水项目需防洪影响评价意见,涉航项目需通航论证意见
9、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项目
(1)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方案需省住建厅审查意见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方案需省文物局审查意见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方案需省林业厅审查意见
(4)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方案需省国土厅审查意见
10、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
财贸处:
(1)市、县(区)两级发改部门同时出具该项目的请示文件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新建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的选址意见
(3)省安监局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选址意见文件
(4)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能源局: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2)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5)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审查意见
(8)穿越江河、湖泊、河床的,由水利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11、信息化项目
(1)具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12、农网改造升级审批项目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
(2)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估报告
(3)项目法人各出资方签订的出资协议
(4)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5)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文件
13、矿区总体规划审批项目
(1)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矿区总体规划
14、煤矿建设项目
湖南煤监局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的审核或备案意见
15、除主要河流以外、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水电站项目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防洪评价
(2)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规划审查意见
(3)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5)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16、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3)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4)天然气供气意向书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6)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7)安监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17、除国家核准及非中央在湘企业220千伏以下之外电网项目
(1)发改委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
(2)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18、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1)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2)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4)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19、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意见
(2)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4)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6)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垃圾特许经营权证明
(7)安监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防治方案审核或备案意见
20、6MW以上的沼气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直接申报的,附市州发改委出具的意见
(2)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21、生物质发电项目
(1)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意见
(2)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22、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以外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以外的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2)水利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4)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审查意见
(7)穿越江河、湖泊、河床的,由水利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3、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生产预评价意见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初审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24、铁路专用线项目
(1)与广铁集团或相关铁路局的接轨合同(附:可研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批复
(3)省国土资源厅工程用地压覆矿产评估报告批复
(4)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5)银行贷款意向书或贷款合同(建设资金含银行贷款)
(6)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7)市、州政府资金承诺函(建设资金中含政府投资)
(8)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复
(9)省安监局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函)
(10)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12)明确项目业主的文件
四、市(州)县(市、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规模核准
市(州)县(市、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可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
不确定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或只初步确定,并说明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为准。在可研阶段,市(州)发展改革委
审批可研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州)县(市、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市(州)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建筑面积和总投资时,除提供可研文本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的初审意见
(2)项目单位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或同级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文件
(3)公安、司法项目,需省公安厅或省监狱局或省戒毒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关押、收容收治规模文件
(4)法院项目,需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年审理案件数量文件
五、申请项目备案的材料
(一)通用要件
1、市县发改委或省直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的申报文件
2、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及备案登记表
3、有关项目有行业特殊要求的,提供相关材料
(二)特殊要件
1、房地产备案项目
(1)房地产公司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国土证或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
(3)规划条件通知书
(4)银行资本金证明(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林业项目
(1)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2)土地(林权)流转合同
(3)银行授信意向书
3、成品油库及加油、加气站项目(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的)
(1)由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建设成品油库的规划选址意见文件
(2)加油站:由省商务厅出具的《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
(3)加气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新建加气站的选址意见
4、光伏电站项目
(1)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等级备案表)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电力部门出具的机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六、招标事项核准的材料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公开招标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
(2)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二)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区分不同理由提供相应的材料:
1、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的证明材料以及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资料
2、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比例的情况(可在申请报告中一并写明)
3、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省保密局针对此项目出具的保密函;或省安全、军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证明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抢险救灾的证明材料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区分不同理由提供相应的材料:
1、以“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国家专利局的相关专利文件,或者相关部门提供的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2、以“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采购人能自行施工建设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采购人自行勘察设计的需提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采购人自行生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生产产品证明材料
3、以“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资协议书
(4)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自行施工建设需提供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自行勘察设计的需提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自行生产的需提供生产产品证明文件
4、以“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原中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服务合同、采购合同)
(4)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理由或证明材料(可在申请报告中一并写明)
5、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省保密局针对此项目出具的保密函;或省安全、军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证明文件;或者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证明材料
6、项目的勘察设计以“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证明材料以及潜在的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7、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原设计合同复印件
8、项目的工程施工以“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的理由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在建工程中标单位的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协议;项目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可在申请报告中一并写明)
9、以“两次招标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两次招标的招标文件、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报名和递交投标文件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还应提供评标报告)
(四)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自行招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在有效期内)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4)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5)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6)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七、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材料
1、请示文件(市州发改委、中央在湘企业发文)
2、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3、评审机关出具的评审意见
4、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八、棉花企业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变更)申请书;
2、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认可证(复印件);
3、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
4、证明具备质量保证条件能力须提供的材料;
5、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公安消防机构出具);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县级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关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变更)的请示文件。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提供的材料每项一式三份。
九、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向我委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市州发改委转报文;
2、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3、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5、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二)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的材料
(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参照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相关要求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市州发改委转报文、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及其附表;
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含外资合伙)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4、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5、所有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缴承诺书。认缴承诺书应当说明投资者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6、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证明材料;
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委托托管协议。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
10、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提供与认缴资金相当的自有资产证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12、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13、股权投资企业中介机构的相关从业资质。
(二)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受托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外商投资受托管理企业(不含外资合伙)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受托管理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受托管理企业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证明材料。
5、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业绩。
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若受托管理机构与普通合伙人不是同一主体,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
十一、企业债券申报的材料
序号 |
文件名称 |
产业债 |
普通平台债 |
保障 房债 |
中小企业集合债 |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
1 |
市级发改部门转报文及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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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2 |
经市级发改部门初审后的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和审核指标表 |
√ |
√ |
√ |
√ |
√ |
3 |
市级发改部门负责人信用承诺书 |
√ |
√ |
√ |
√ |
√ |
4 |
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综合信用承诺书 |
√ |
√ |
√ |
√ |
√ |
5 |
主承销商出具的推荐意见(含内审表) |
- |
√ |
√ |
- |
√ |
6 |
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
√ |
√ |
√ |
√ |
√ |
7 |
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
√ |
√ |
- |
8 |
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
√ |
√ |
√ |
√ |
- |
9 |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
√ |
√ |
√ |
√ |
√ |
10 |
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
√ |
√ |
√ |
√ |
√ |
11 |
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 |
√ |
√ |
√ |
√ |
12 |
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 |
√ |
√ |
√ |
√ |
13 |
承销协议 |
√ |
√ |
√ |
√ |
√ |
14 |
承销团协议 |
√ |
√ |
√ |
√ |
√ |
15 |
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
√ |
√ |
√ |
√ |
√ |
16 |
资产抵质押有关文件(如有) |
√ |
√ |
√ |
√ |
√ |
17 |
信用评级报告 |
√ |
√ |
√ |
√ |
√ |
18 |
法律意见书 |
√ |
√ |
√ |
√ |
√ |
19 |
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
√ |
√ |
√ |
√ |
20 |
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 |
√ |
√ |
√ |
√ |
21 |
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
√ |
√ |
√ |
√ |
√ |
22 |
其他申报文件 |
22-1 |
股东会决议或出资人批复 |
√ |
√ |
√ |
√ |
√ |
22-2 |
出平台名单证明文件 |
- |
√ |
√ |
- |
√ |
22-3 |
政府同意发债的红头文件(附政府综合财力及负债表) |
- |
√ |
√ |
- |
√ |
22-4 |
会计师关于企业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 |
- |
√ |
√ |
- |
√ |
22-5 |
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 |
- |
√ |
√ |
- |
- |
22-6 |
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关于平台对政府应收账款的情况和解决措施的文件 |
- |
√ |
√ |
- |
√ |
22-7 |
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 |
√ |
- |
- |
√ |
- |
22-8 |
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 |
√ |
√ |
√ |
√ |
√ |
22-9 |
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资金账户监管协议(规则与协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集成在一起) |
√ |
√ |
√ |
√ |
√ |
22-10 |
BT协议(仅限部分保障房类型及公路项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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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
政府关于回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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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
央行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及出现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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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
主承销商对首次发债的企业出具的辅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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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
已发行债券的兑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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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
主承销商出具的质量控制审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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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 |
住建部门关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状等支持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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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
企业所在地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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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 |
针对1177号文的专项自查和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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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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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所需提供的相关前置审批材料的审批机关层级系按现行有关规定整理,如有关部门规定变化调整的,按变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