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对规范、公正、有效治理“校闹”现象,维护学校教育公共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校闹”下的“弱势群体”
不知从何时起,由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引发的“校闹”事件接连出现,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事方家属轻则围攻学校领导和教师,重则聚众游行静坐、堵门堵路,冲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甚至伴有打砸行为。在这样的事件中,即使有司法机构裁决,学校不管有理无理、需不需要担责,往往都处于下风。因为社会舆论往往认定,在学校这一组织面前,家属方属“弱势群体”,需要帮助与支持。家属们也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想通过“闹”获取同情,获得更多补偿。
“弱势群体”这个词,其实是舶来品,英文为vulnerable group。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之后,政府、社会和学界都关注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支持。
近年来,“弱势群体”一词有被滥用的势头。继“碰瓷”“医闹”后,“校闹”现象成为社会舆情关注的重点和热点。“校闹”之下,也诞生了不少“弱势群体”。由于“弱势群体”界定的模糊性、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某些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出于“维稳”考虑花钱买平安,使得极少数个体利用社会媒体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任意“妄为”,校长老师们反而因此成了“弱势群体”。在这种环境下,校长、教师本能地选择自我保护,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采取“防御性教学和管理”,尽量缩减教育活动,只管上课、不管育人,这与国家倡导的“素质教育”背道而驰,长久下去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教育强国的实现。
“校闹”为何难治理
为何“校闹”中当事双方都成了“弱势群体”?“校闹”难以治理的根源是什么?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论述过良法善治的重要性,指出坏的制度让好人干不了好事,好的制度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从公共治理的角度看,“校闹”难以治理的根源是良法善治跟不上形势的发展。
法律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校园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这导致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无法可依”。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对各类伤害事故缺乏具体的赔偿、补偿规定,法律强制性约束力较低,对一些“校闹”行为也无法提供直接、可行的处罚标准。
政策方面,依据现有的社保政策,学生医疗保险及大病困难补助的报销不到10万元。无论意外事故导致伤亡还是突发疾病导致伤亡,对任何家庭而言都是沉重打击,昂贵的医疗费用和后期的恢复费用是一大笔支出,在饱受伤痛之后得到的校方“情义性”补偿对遇难家庭无法起到切实的帮助作用,这就成为“校闹”发生的诱因之一。
治理方面,在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时,由于法律、政策未对各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界定,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愿或不敢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担心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政绩,甚至要求学校“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以维稳为由要求学校作无原则的让步。
《意见》将打开“校闹”治理良性局面
就目前看,《意见》针对“校闹”事件中双方都可能是“弱势群体”而导致的博弈,从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上解决利益纠纷、提升治理水平入手,将现存的“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恶性局面转变为“不闹也赔,闹也不赔,闹要打击”的良性局面。
首先,《意见》指出,“不闹也赔”。学校对受伤害的进行赔偿的标准应由法律认定,而不是依据对方闹得大还是闹得小。《意见》明确规定,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伤害事故,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不能有任何推诿塞责,要实现“不闹也赔”。《意见》在制度上做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如提出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引入第三方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这些举措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合理权益,提升纠纷解决的公平和效率。
其次,《意见》规定,“闹也不赔”。《意见》提出学校责任明确之前或明确学校无责后,学校不得赔钱息事。这既能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给学校施加“维稳”压力,也能减轻社会非法干涉学校对安全事故纠纷的处理。此外,《意见》规定,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决、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这样规定,给予学校和教师更多的底气进行正当的教育教学管理。
最后,《意见》强调,“闹要打击”。《意见》不仅明确列举了8类“校闹”行为,同时明确了打击“校闹”的方式和办法。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通过“打击校闹”让学校和教师安心教育教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意见》本身具有很好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了利益纠纷双方的合理权益,实现了制度公平与公正。良好的法律和制度,还需要有效的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善治。在贯彻实施《意见》方面,教育部也做了具体规划,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推动试点,探索经验;汇编案例,加强指导;健全机制,形成长效;加快立法,推进法律有效实施。
相信在良法善治下,不再有“弱势群体”,“校闹”也会“闹”不起来。
(作者系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